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建设与运行规范

2025-11-26

一、排污口安装要求

 

(一)排污许可制度重点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安装、运行、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

(二)排污口位置必须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竣工验收和登记备案内容相符。

(3)排污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符合GB 15562.1的规定。

二.监控站房建设要求

 

(1)室外CEMS装置应设置独立建筑物,站房与采样点的距离原则上不超过70米。

(2)监测站房使用面积不小于12m2,长度≥4m,宽度≥3m。当安装四台以上仪器时,每增加一台仪器,应额外提供3平方米的空间。站房净高≥2.8m,室内地面标高≥0m。

(三)站房应配备空调、供暖系统,保持环境温度15℃~30℃,相对湿度≤60%。空调系统应具有断电后自动重启功能,并应设有排气扇或通风设施。

(4)站房内的配电必须满足仪表的实际用电要求。

(5)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多种浓度的认证标准气体。

(六)站房应当有防水、防潮、保温、保温措施;特定场所需要防爆。

(7)应保证CEMS数据传输所需的通信条件。
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图像1

三.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1) 采样地点

a) 应设置在污染物分布均匀、有代表性的位置,位于控制设备下游、人工监测断面上游;

b) 应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内负压区域内;

c) 应避免烟道弯曲和横截面突变的位置;
d) 当多条烟道汇合成一个主排烟道时,采样点应设置在主排烟道上。

 

(2) 采样平台

a) 平台应易于进入。高度≥2m时,应设置斜梯/Z字梯/螺旋楼梯(禁止使用垂直梯)。高度≥20m时,应设置升降平台。梯子宽度≥0.9m,倾斜度≤51°,踏面宽度≥0.1m;平台长、宽≥2m或超出采样探头1m,护栏高≥1.5m,承载能力≥300kg/m2。

b) 平台应提供清洁、干燥、无油、无尘、压力0.6~0.8MPa的反吹气源;

c) 应安装安全电源,电压为198~242V。

 

(3) 采样口

a) CEMS监测段下游应预留手动采样口;

b) 正压或有毒烟雾应采用带闸阀的密封采样口;

c) 设备采样口距平台0.5~1.3m,手动采样口距平台1.2~1.3m。需要多级采样的,应设置多级采样平台。
参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视)系统现场施工技术规范

四.自动监控系统的操作规范

 

(一)经营状况

a) 所有部件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正常运行;

b) 应为分析仪器废液(分类为危险废物)提供专用收集设施。

 

(2)数据传输与存储

a) 数据传输应正确运行;

b) 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单元、监测中心的数据必须一致;

c) 历史数据应完整保留至少一年。

 

(3) 操作、维护和校准

应确保符合HJ75-2017:

a) 例行检查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7 天;

b) 记录应包括停机、故障解决、消耗品更换和校准活动。

 

(4) 数据关联

生产负荷、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和自动监测数据的趋势应在逻辑上一致。

 

(5)运行参数

应与验收测试、备案和最近的有效性审查期间指定的一致。

五、运维资质要求

 

(一)经营主体

a) 必须遵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b) 必须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资质;

c) 必须在规定的资质有效期内进行运行和维护。

 

(二)人员资质

操作、维护、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有效证书。

 

(三)设备资质

自动监控设施应当具备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

a)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适用性检测报告;

b) 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c) 设备名称、型号必须与合格证相符。

六.自动化监控设施异常运行场景

 

(一)数据异常

a) 无正当理由长期缺乏数据;

b) 数据在检测限附近持续波动;

c) 围绕固定值长期小幅波动;

d) 变化范围始终在测量量程的2%以内;

e) 偏离监督监测超过HJ75规定允许范围的;

f) 分析仪、数据采集仪器、监测中心数据不一致;

g) 分析仪与数据采集仪器偏差超过1%;

h) 数据采集仪器与监控中心偏差超过1%;

i) 数据趋势与生产条件或处理设施运行不合逻辑;

j) 其他不合逻辑的数据变化。

 

(2) 参数配置异常

a) 测量范围设置过宽;

b) 监测条件发生变化时未调整参数或记录变化;

c) 数据转换公式不符合国家标准;

d) 未记录的校准曲线修改。

 

(3)设施状态异常

a) 擅自关机或空转;

b) 未记录的运行环境变更;

c) 未记录的硬件或软件修改。

七.系统变更管理

 

(一)自动监控设施及辅助设备的种类、型号、位置、数量必须与验收记录、备案文件和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查相符;

(2)采样点位置必须与验收记录、备案文件和最近的有效性审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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